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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5-09-29 04:5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着力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

自2025年9月30日起。

二、禁止燃放区域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长葛市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种类

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

四、处罚依据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禁放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或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依据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其他事宜

(一)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活动的,应当书面告知消费者全市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政策,并劝阻违规燃放行为。

(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运禁燃禁放宣传活动,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辖区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应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有关规定。

(三)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举报电话:公安局:110 ,生态环境局:0374-6188110,应急管理局:0374-6189229,市场监管局:0374-6139619,城管局:0374-6313756,交通运输局:0374-6368968。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葛市人民政府 

2025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