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风险点一:未将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中风险)
例如:公司开了好几个银行账户,没有把这些银行账户全部向税务局备案。
税法规定: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风险点二: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中风险)
例如:企业超过申报期未申报纳税。
税法规定: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风险点三: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高风险)
例如:当消费者索要发票时,个别企业表示不开发票可以打折。
税法规定: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法风险点四: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高风险)
例如:企业扣税凭证里面存在白条、假发票、个人消费发票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凭证。
税法规定: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风险点五:骗取国家出口退税(高风险)
例如:企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骗税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税法规定: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骗税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违法风险点六: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高风险)
例如:企业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
税法规定: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风险点七:实施虚假纳税担保(高风险)
例如:税务机关责令公司提供纳税担保时,企业让担保公司提供“一条龙”虚假担保服务,包括虚假担保人身份资料、证明担保能力和担保意愿的材料。
税法规定:按照《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风险点八:逃避缴纳税款(高风险)
例如:企业通过多列支出,少列收入逃避缴纳税款。
税法规定: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风险点九: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高风险)
例如:税务部门下发《催报催缴通知书》后,企业拖欠税款长期未缴纳,并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
税法规定: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风险点十:买卖发票(高风险)
例如:某企业发票用完后,买其他企业的发票进行使用。
税法规定: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违法风险点十一:虚开或非法代开发票(高风险)
例如:某公司最近产品销量较好,增值税交的比较多,为了少交税款,打算找其他无业务往来的公司给其开具进项发票。
税法规定: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