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纳税人
办结方式:即办
全省通办:否
网上办理:是
适用层级:县(市、区)级
办理时限:即办
事项来源:总局规范
税源管理部门:否
二、业务概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报告,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及发票。
三、政策依据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9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24号)附件
四、附报资料
序号 |
附列资料名称 |
份数 |
报送类型 |
报送条件 |
是否扫描归档 |
资料处理方式 |
是否表单 |
1 |
《停业复业报告书》(办理停业报告时返还的文书) |
1 |
必报 |
|
是 |
收缴 |
是 |
五、办理规范
(一)流程图
(二)办理环节
流转环节 |
办理部门 |
业务要求 |
办理时限 |
受理 |
纳税服务部门 |
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及时办结。返还代保管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其副本、《发票领用簿》及发票。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即办 |
归档 |
纳税服务部门 |
将附报资料中要求归档的资料及税务机关发放文书进行归档。 |
即办 |
(三)注意事项
1.纳税人准期复业或者提前复业时,税务机关应及时归还封存的证件及发票。
2.对提前复业的应按规定征收税款。
六、关联业务
停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