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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9-09-27 03:2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一、事项类别

?  发起方式:纳税人

?  办结方式:即办

?  全省通办:是

?  网上办理:是

?  适用层级:县(市、区)级

? 办理时限:即办

? 事项来源:总局规范

? 税源管理部门:否

二、业务概述

“一照一码”纳税人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除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外,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工商机关核准后将变更信息即时共享至信息交换平台,税务机关接收工商变更信息并更新税务系统内纳税人对应信息;“一照一码”纳税人相关涉税基础信息和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税务机关应将变更后的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即时共享至信息交换平台。

三、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全文

2.《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402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6号)全文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21号)全文  

9.《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全文  

10.《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三证合一”有关业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178号)全文  

四、附报资料

序号

附列资料名称

份数

报送类型

报送条件

是否扫描归档

资料处理方式

是否表单

1

《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

2

必报

留存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

1

必报

查验后返还

3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

1

条件报送

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发生变化

查验后返还

五、办理规范

(一)流程图

 

(二)办理环节

流转环节

办理部门

业务要求

办理时限

受理

纳税服务部门

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及时办结。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即办

归档

纳税服务部门

将附报资料中要求归档的资料及税务机关发放文书进行归档。

即办

(三)注意事项

附报资料中已进行实名认证的不再进行身份证扫描,已提交电子资料的不再报送纸质资料

六、关联业务

实名办税信息登记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

税(费)种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