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信息变更
一、事项类别
? 发起方式:纳税人
? 办结方式:即办
? 全省通办:是
? 网上办理:否
? 适用层级:县(市、区)级
? 办理时限:即办
? 事项来源:总局规范
? 税源管理部门:否
二、业务概述
自然人变更是指自然人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到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的业务活动。
三、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七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3〕41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1号)附件
四、附报资料
序号 |
附列资料名称 |
份数 |
报送类型 |
报送条件 |
是否扫描归档 |
资料处理方式 |
是否表单 |
1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申报表(B表)》 |
2 |
必报 |
|
是 |
留存1份 |
是 |
2 |
有效身份证件 |
1 |
条件报送 |
变更自然人唯一信息 |
是 |
查验后返还 |
否 |
五、办理规范
(一)流程图
(二)办理环节
流转环节 |
办理部门 |
业务要求 |
办理时限 |
受理 |
纳税服务部门 |
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逻辑关系的,受理纳税人申请,采集自然人变更信息。 2.不符合逻辑关系,可要求纳税人当场进行更正;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即办 |
归档 |
纳税服务部门 |
将附报资料中要求归档的资料及税务机关发放文书进行归档。 |
即办 |
(三)注意事项
1.纳税人识别号监控。当变更登记的主体为中国公民或港、澳、台同胞时,输入的身份证件号码不等于纳税人识别号中的对应内容时,系统不允许录入其他数据项,并提示:“纳税人识别号中对应的内容与身份证件号码不符,请予以调整”。
2.身份证件号码位数监控。当输入的身份证号码位数不等18位或15位时,系统提示,“当前身份证号码不是18位或15位”。
3.对自然人证件类型和号码需修改的,在金三系统中“自然人错误证件类型变更”事项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