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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信息采集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9-09-16 05:25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自然人信息采集

一、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纳税人

办结方式:即办

全省通办:是

网上办理:否

适用层级:县(市、区)级

办理时限:即办

事项来源:总局规范

税源管理部门:否

二、业务概述

自然人信息采集是指以自然人名义纳税的中国公民、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申请办理个人基础信息登记的业务活动。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十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附件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24号)

四、附报资料

序号

附列资料名称

份数

报送类型

报送条件

是否扫描归档

资料处理方式

是否表单

1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申报表(B表)》

2

必报

留存1份

2

居民身份证或护照以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1

必报

查验后返还

3

任职证书或者任职证明

1

条件报送

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

查验后返还

4

从事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协议

1

条件报送

履约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

查验后返还

五、办理规范

(一)办理环节

流转环节

办理部门

业务要求

办理时限

受理

纳税服务部门

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逻辑关系,相关资料填写符合规定,受理纳税人申请并进行自然人登记。

2.不符合逻辑关系,可要求纳税人当场进行更正;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即办

归档

纳税服务部门

将附报资料中要求归档的资料及税务机关发放文书进行归档。

即办

(二)注意事项

1.居民身份证号码监控。当输入的身份证号码位数不等18或15位时,系统提示,“身份证件号码位数错误,请重新输入”。

2.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信息监控。当录入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信息时,如果系统自动检测到“境内受聘签约单位信息”已采集,则“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信息”不允许录入。

3.境内受聘签约单位信息监控。当录入境内受聘签约单位信息时,如果系统自动检测到“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信息”已采集,则“境内受聘签约单位信息”不允许录入。

六、关联业务

自然人信息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