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信息采集
一、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纳税人
办结方式:即办
全省通办:是
网上办理:否
适用层级:县(市、区)级
办理时限:即办
事项来源:总局规范
税源管理部门:否
二、业务概述
自然人信息采集是指以自然人名义纳税的中国公民、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申请办理个人基础信息登记的业务活动。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十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附件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24号)
四、附报资料
序号 |
附列资料名称 |
份数 |
报送类型 |
报送条件 |
是否扫描归档 |
资料处理方式 |
是否表单 |
1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申报表(B表)》 |
2 |
必报 |
|
是 |
留存1份 |
是 |
2 |
居民身份证或护照以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
1 |
必报 |
|
是 |
查验后返还 |
否 |
3 |
任职证书或者任职证明 |
1 |
条件报送 |
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 |
是 |
查验后返还 |
否 |
4 |
从事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协议 |
1 |
条件报送 |
履约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 |
是 |
查验后返还 |
否 |
五、办理规范
(一)办理环节
流转环节 |
办理部门 |
业务要求 |
办理时限 |
受理 |
纳税服务部门 |
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逻辑关系,相关资料填写符合规定,受理纳税人申请并进行自然人登记。 2.不符合逻辑关系,可要求纳税人当场进行更正;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即办 |
归档 |
纳税服务部门 |
将附报资料中要求归档的资料及税务机关发放文书进行归档。 |
即办 |
(二)注意事项
1.居民身份证号码监控。当输入的身份证号码位数不等18或15位时,系统提示,“身份证件号码位数错误,请重新输入”。
2.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信息监控。当录入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信息时,如果系统自动检测到“境内受聘签约单位信息”已采集,则“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信息”不允许录入。
3.境内受聘签约单位信息监控。当录入境内受聘签约单位信息时,如果系统自动检测到“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信息”已采集,则“境内受聘签约单位信息”不允许录入。
六、关联业务
自然人信息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