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登记
一、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纳税人
办结方式:即办
全省通办:是
网上办理:是
适用层级:县(市、区)级
办理时限:即办
事项来源:总局规范
税源管理部门:否
二、业务概述
以下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2.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3.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未设立经营机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4.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未设立经营机构且无代理人,以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5.其他依法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三条
2.《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七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四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第十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七条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第四条、第十五条
8.《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24号)附件
9.《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
四、附报资料
序号 |
附列资料名称 |
份数 |
报送类型 |
报送条件 |
是否扫描归档 |
资料处理方式 |
是否表单 |
1 |
《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
2 |
条件报送 |
扣缴其它税款 |
是 |
留存1份 |
是 |
2 |
《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 |
2 |
条件报送 |
扣缴个人所得税 |
是 |
留存1份 |
是 |
五、办理规范
(一)办理环节
流转环节 |
办理部门 |
业务要求 |
办理时限 |
受理 |
纳税服务部门 |
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即办 |
归档 |
纳税服务部门 |
将附报资料中要求归档的资料及税务机关发放文书进行归档。 |
即办 |
(二)注意事项
无。
六、关联业务
税(费)种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