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税法宣传

扣缴义务人登记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9-09-16 05:2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扣缴义务人登记

一、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纳税人

办结方式:即办

全省通办:是

网上办理:是

适用层级:县(市、区)级

办理时限:即办

事项来源:总局规范

税源管理部门:否

二、业务概述

以下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2.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3.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未设立经营机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4.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未设立经营机构且无代理人,以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5.其他依法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三条

2.《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七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四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第十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七条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第四条、第十五条

8.《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24号)附件

9.《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

四、附报资料

序号

附列资料名称

份数

报送类型

报送条件

是否扫描归档

资料处理方式

是否表单

1

《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2

条件报送

扣缴其它税款

留存1份

2

《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

2

条件报送

扣缴个人所得税

留存1份

五、办理规范

(一)办理环节

流转环节

办理部门

业务要求

办理时限

受理

纳税服务部门

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即办

归档

纳税服务部门

将附报资料中要求归档的资料及税务机关发放文书进行归档。

即办

(二)注意事项

无。

六、关联业务

税(费)种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