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办税信息登记(自然人)
一、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纳税人
办结方式:即办
全省通办:是
网上办理:是
适用层级:县(市、区)级
办理时限:即办
事项来源:总局政策
税源管理部门:否
二、业务概述
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报送相关基础信息。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 全文
四、附报资料
序号 |
附列资料名称 |
份数 |
报送类型 |
报送条件 |
是否扫描归档 |
资料处理方式 |
是否表单 |
1 |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
1 |
必报 |
|
是 |
查验后返还 |
否 |
五、办理规范
(一)办理环节
流转环节 |
办理部门 |
业务要求 |
办理时限 |
信息采集 |
纳税服务部门 |
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理身份信息登记。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即办 |
归档 |
纳税服务部门 |
将附报资料中要求归档的资料及税务机关发放文书进行归档。 |
即办 |
(二)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应当在赋予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后告知或者通过扣缴义务人告知纳税人其纳税识别号,并为自然人纳税人查询本人纳税人识别号提供便利。
2.“有效身份证件”是指:(一)纳税人为中国公民且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的,为居民身份证;(二)纳税人为华侨且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华侨身份证明;(三)纳税人为港澳居民的,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四)纳税人为台湾居民的,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五)纳税人为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以下简称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个人的,为永久居留证和外国护照;未持有永久居留证但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工作许可证)的,为工作许可证和外国护照;其他外籍个人,为有效的外国护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