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办税信息登记
一、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纳税人
办结方式:即办
全省通办:是
网上办理:是
适用层级:县(市、区)级
办理时限:即办
事项来源:总局政策
税源管理部门:否
二、业务概述
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
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领票人、办税人、税务代理人或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税务机关分别采集其实名信息。
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实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影像信息、联系方式、实时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信息。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纳税人首次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相关事项时,其办税人员或法定代表人需要按规定提供证件和资料,以便采集身份信息。
三、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第一条
四、附报资料
序号 |
附列资料名称 |
份数 |
报送类型 |
报送条件 |
是否扫描归档 |
资料处理方式 |
是否表单 |
1 |
办税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
1 |
必报 |
是 |
查验后返还 |
否 |
|
2 |
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
1 |
条件报送 |
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或被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 |
是 |
留存 |
否 |
五、办理规范
(一)办理环节
流转环节 |
办理部门 |
业务要求 |
办理时限 |
信息采集 |
纳税服务部门 |
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理身份信息登记。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与原税务登记信息不符的,应告知纳税人先办理变更登记之后再进行实名办税信息登记,确保实名办税登记信息与原税务登记信息一致。 |
即办 |
归档 |
纳税服务部门 |
将附报资料中要求归档的资料及税务机关发放文书进行归档。 |
即办 |
(二)注意事项
1.已办理过实名办税信息登记的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
2.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发生变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以及涉及特殊业务处理的纳税人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身份信息变更。
3.税务机关在登记身份信息时,纳税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税务机关依法登记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对已经完成身份信息登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重复登记。
4.办税人员拒绝按规定进行身份信息登记或拒绝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税务机关可暂停为其办理涉税事项。提供虚假信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纳税人承担。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应当办理实名信息采集(纳税信用为A级,上市公司,大中型国有企业以及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除外):(1)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2)申报出口退(免)税的;(3)申请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4)申请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或领用数量的;(5)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6)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
六、关联业务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
税(费)种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