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税务信息确认
一、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纳税人
办结方式:即办
全省通办:是
网上办理:是
适用层级:县(市、区)级
办理时限:即办
事项来源:总局规范
税源管理部门:否
二、业务概述
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无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4.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5.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的。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六十条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条至第二十一条
4.《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五条第一款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全文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第三条第三款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识别号有关编码规则的通知》(国税函〔2006〕820号)全文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第二条,第四条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第十三条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全文
1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税务登记表相关内容的通知》(国税办发〔2011〕47号)全文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第二条、第三条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6号)全文
17.《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全文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第一条、第三条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3〕41号)全文
20.《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第九条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第五条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第一条第二款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0号)第四条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号)第一条
25.《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24号)附件
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附件
四、附报资料
序号 |
附列资料名称 |
份数 |
报送类型 |
报送条件 |
是否扫描归档 |
资料处理方式 |
是否表单 |
1 |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
2 |
必报 |
|
是 |
留存1份 |
是 |
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 |
1 |
必报 |
|
是 |
查验后返还 |
否 |
3 |
居民身份认定书复印件 |
1 |
条件报送 |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 |
是 |
查验后返还 |
否 |
4 |
境外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
1 |
条件报送 |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 |
是 |
留存 |
否 |
5 |
项目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
1 |
条件报送 |
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 |
是 |
留存 |
否 |
五、办理规范
(一)办理环节
流转环节 |
办理部门 |
业务要求 |
办理时限 |
受理 |
纳税服务部门 |
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及时办结。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即办 |
发放 |
纳税服务部门 |
发放《临时税务登记征》正、副本。 |
即办 |
归档 |
纳税服务部门 |
将附报资料中要求归档的资料及税务机关发放文书进行归档。 |
即办 |
(二)注意事项
1.县(市、区)局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确定。
2.附报资料中已进行实名认证的不再进行身份证扫描,已提交电子资料的不再报送纸质资料。
3.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4.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关联业务
实名办税信息登记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
税(费)种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