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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信息确认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9-09-16 05:20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个体经营信息确认

一、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纳税人

办结方式:即办

全省通办:是

网上办理:是

适用层级:县(市、区)级

办理时限:即办

事项来源:总局规范

税源管理部门:否

二、业务概述

个体经营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包括:

1.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2.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3.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4.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非正常纳税人的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申报转办个体经营登记的。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六十条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五号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条至第二十一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5.《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第九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全文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第三条第三款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识别号有关编码规则的通知》(国税函〔2006〕820号)全文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全文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6号)全文

1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税务登记表相关内容的通知》(国税办发〔2011〕47号)全文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71号)第二条、第三条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3〕41号)全文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第一条第二款

17.《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24号)附件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21号)全文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附件

四、附报资料

序号

附列资料名称

份数

报送类型

报送条件

是否扫描归档

资料处理方式

是否表单

1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2

必报

 

留存1份

2

法定代表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

1

必报

 

查验后返还

3

《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1

条件报送

临时登记纳税人

收缴

4

《发票领用簿》

1

条件报送

临时登记纳税人

收缴

5

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迁移通知)

1

条件报送

跨区迁移纳税人

留存

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1

条件报送

跨区迁移一般纳税人

留存

五、办理规范

(一)办理环节

转环节

办理部门

业务要求

办理时限

受理

纳税服务部门

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及时办结。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即办

归档

纳税服务部门

将附报资料中要求归档的资料及税务机关发放文书进行归档。

即办

(二)注意事项

1.对临时税务登记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的情况,应收缴并核销临时税务登记证件。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在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认定管理部门恢复相关税务认定资格,重新发放防伪税控设备。

3.提示纳税人领取发票、申报纳税、相关资格认定等涉税事项。

4.如果受理环节仅采集《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中涉及税务登记证件的内容的,应在证件发放后进行其他内容补充采集。

5.县(市、区)局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确定。

6.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关联业务

实名办税信息登记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

税(费)种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