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登记
一、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纳税人
办结方式:即办
全省通办:是
网上办理:是
适用层级:县(市、区)级
办理时限:即办
事项来源:总局规范
税源管理部门:否
二、业务概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该事项不适用实施“一照一码”的纳税人。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四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一百一十五条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1〕97号)全文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全文
9.《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第一条
10.《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24号)附件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21号)全文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六条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0号)第四条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附件二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附件
四、附报资料
序号 |
附列资料名称 |
份数 |
报送类型 |
报送条件 |
是否扫描归档 |
资料处理方式 |
是否表单 |
1 |
《变更税务登记表》 |
2 |
必报 |
|
是 |
留存1份 |
是 |
2 |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
1 |
条件报送 |
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发生变化 |
是 |
收缴 |
否 |
3 |
《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
1 |
条件报送 |
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发生变化 |
是 |
收缴 |
否 |
4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1 |
条件报送 |
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发生变化 |
是 |
留存 |
否 |
五、办理规范
(一)办理环节
流转环节 |
办理部门 |
业务要求 |
办理时限 |
受理 |
纳税服务部门 |
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及时办结。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即办 |
发放 |
纳税服务部门 |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收缴旧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
即办 |
归档 |
纳税服务部门 |
将附报资料中要求归档的资料及税务机关发放文书进行归档。 |
即办 |
(二)注意事项
1.附报资料中已进行实名认证的不再进行身份证扫描,已提交电子资料的不再报送纸质资料。
2.对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收缴并核销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
3.对变更经营范围、国标行业或登记注册类型等项目的,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进行税(费)种认定、主管税务所(科、分局)分配或管户分配。
4.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变更经营地址或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税务变更、注销手续。
5.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关联业务
实名办税信息登记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
税(费)种认定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个人所得税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