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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市人社局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活动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3-07-13 06:44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居民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知晓度,扎实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集中征缴工作,近日,长葛市人社局联合市税务局奔赴我市董村镇、石象镇、古桥镇、南席镇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2010年开展以来,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果,为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本次活动就参保覆盖对象、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待遇领取、基础养老金上调幅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标准等情况进行了详细宣传介绍。

群众一直关心的缴费和缴费补贴,宣传活动中也一一做了解答。每年度只能缴费一次,缴费金额在200-5000元之间自由选择,政府缴费补贴随着缴费金额多少而定,如,缴费200元政府补贴30元;缴费500元,政府补贴60元;缴费1000元政府补贴160元;缴费5000元政府补贴340元,但是参保人员当年没有缴费,之后再进行补缴的,不享受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

对待特殊群体,政府也是有补贴的,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人员、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等缴费困难群体暂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和政府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缴费补贴政策。

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1、基础养老金是从2023年1月1日起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25元(按照国家政策适时调整)。对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每人每月增发40元基础养老金;2、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另外,自2022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也有丧葬补助了。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期间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发放丧葬补助费。申领人员应当在参保城乡居民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持户籍注销证明或火化证明,到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参保缴费期间死亡的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到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办理),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超过6个月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的,不得领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城乡居民从其死亡次月起,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养老保险待遇。需要提供(1)填写丧葬补助费申请表;(2)死亡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人员注销户籍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死亡人员火化证明。失联或失踪人员,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4)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继承人已开通金融功能的银行卡。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标准为12个月基础养老金125元,并随我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同步调整。

通过这次宣传,广大群众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有了深入的了解,参保缴费意识得到了提高,为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民参保奠定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