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发布本公告,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0月17日至2024年11月17日。
二、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详见附件。
三、联系部门及方式:许昌市生态环境局长葛分局联系人:王志华,联系电话:0374-2585809。
四、提交意见的途径:如有意见,可通过电话提出或电子邮件(cgsydy@163.com) 提交。如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更新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024年10月17日
关于更新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2022年调整的长葛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进行更新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1.菜姚路—西环路—绕城高速—京港澳高速—菜姚路。具体范围见附件。
2.本市辖区内的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工矿企业、施工工地,按规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发电机组等机械类型。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未安装污染物控制装置或者污染物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的,以及排放目视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理要求
1.禁用区内禁止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和支持生产、销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2.禁用区内严格落实有关规定,不得使用未进行编码登记、未悬挂环保号牌、定位联网失效的机械。
3.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在禁用区内使用时,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要求,目视不能有明显可见烟。
4.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工作中落实本通告要求,并对本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进行监督管理。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葛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20日发布的《长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长葛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示意图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