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走深走实有效防范和化解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最大限度保护 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经认真梳理并广泛征求意见,针对高发、易发、多发的违法风险点,我委编制了《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清单》,现向社会公开。
附件:长葛市卫健委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清单
2024年10月9日
附件
长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清单
序号 |
单 位 |
风险点 |
行政 相对 人 |
风险 等级 |
法律依据 |
法律后果 |
违法行为 原因分析 |
防控措施 |
责任科室 |
1 |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
无证经营相关服务项目 |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
高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淡薄,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受经济利益驱使,片面追求效益,而忽视法律规定。 |
建议:1.加强行政相对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卫生监督机构 |
2 |
医疗机构 |
超范围执业 |
未按照许可登记内容进行执业 |
中 |
《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医师资质及场所设置达不到许可要求;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淡薄,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受经济利益驱使,片面追求效益,而忽视法律规定。 |
建议:1.加强行政相对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卫生监督机构 |
3 |
医疗机构 |
无证行医 |
未取得《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
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医师资质及场所设置达不到许可要求;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淡薄,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受经济利益驱使,片面追求效益,而忽视法律规定。 |
建议:1.加强行政相对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卫生监督机构 |
4 |
医疗机构 |
无证放射 |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擅自开展此类项目 |
高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
医师资质及场所设置达不到许可要求;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淡薄,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受经济利益驱使,片面追求效益,而忽视法律规定。 |
建议:1.加强行政相对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卫生监督机构 |
5 |
公共场所 |
未取得个人健康证明从事公共场所服务工作 |
未取得公共场所服务从业健康证明 |
中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 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 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淡薄,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受经济利益驱使,片面追求效益,而忽视法律规定。 |
建议:1.加强行政相对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卫生监督机构 |
6 |
职业卫生 |
未按照法律规定定期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测、评价 |
未按照法律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检测 |
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
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淡薄,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受经济利益驱使,片面追求效益,而忽视法律规定。 |
建议:1.加强行政相对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卫生监督机构 |
7 |
职业卫生 |
未按照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
未按照要求组织员工体检 |
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
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淡薄,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受经济利益驱使,片面追求效益,而忽视法律规定。 |
建议:1.加强行政相对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卫生监督机构 |
8 |
公共场所 |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进行卫生检测 |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进行卫生检测 |
高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 (一)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
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淡薄,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受经济利益驱使,片面追求效益,而忽视法律规定。 |
建议:1.加强行政相对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卫生监督机构 |
9 |
职业卫生 |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的 |
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
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淡薄,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受经济利益驱使,片面追求效益,而忽视法律规定。 |
建议:1.加强行政相对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卫生监督机构 |
10 |
职业卫生 |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淡薄,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受经济利益驱使,片面追求效益,而忽视法律规定。 |
建议:1.加强行政相对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卫生监督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