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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行为规则》浅析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4-09-23 11:0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老百姓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这七件事,每一件都与价格密切相关。价格,既是国民经济运行与发展的“晴雨表”,更是度量民生冷暖的“温度计”。

促发展、惠民生,把牢“定盘星”;稳物价、纾民困,筑牢“兜底线”。作为价格主管部门,发改部门主要承担价格调控具体工作,提出价格调控目标和政策建议落实价格和收费改革方案,组织起草有关价格和收费政策措施建议,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组织实施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的定价机制及政策,依据《河南省定价目录》、《河南省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和市政府定价决策,做好县级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的具体工作。

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印发修订后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下称《规则》)。《规则》进一步限定了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明确政府制定价格的依据,健全政府制定价格的程序,强化制定价格后评估和动态调整,强调公众参与决策。

根据《规则》,政府定价项目一般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在这些事关民生的商品和服务领域,如何制定定价依据、管好定价行为,是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规则》明确,政府制定价格除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外,明确规定可以参考国际市场价格、联系紧密的替代商品或服务价格,强化对垄断行业的约束;明确规定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应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

在定价程序方面,《规则》在现有程序基础上增加了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程序;强化成本监审、集体审议程序和成本信息公开。同时,强化制定价格后评估和动态调整。

增加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及成本信息公开等本身就是一种公开、透明的体现。严格、科学、合理的程序化要求,能使政府的定价权力受到严格监督,有利于促进价格调整的机制化、动态化,进一步提升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更好地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实践看,开展成本监审,是政府制定价格中最为棘手的环节之一。《规则》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并强调要逐步建立成本信息公开制度。

做好成本监审,一方面要强化制度供给,完善成本监审办法,构建适用于不同行业的成本监审体系,并通过规章制度强化监审对象的配合成本监审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也要加强监审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案例学习和经验总结,进一步提升成本监审的素质。

《规则》强调了公众对政府定价过程的参与,明确“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听取经营者、消费者或其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依法应当通过听证方式征求意见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未经听证不得制定价格。”

《规则》强调提高政府定价过程的透明度,就是要让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参与、知悉政府的定价过程,这样既能更广泛地汇聚民意,也将促进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更加科学规范。未来,还需要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等机构的作用,让广大消费者通过协会组织掌握更多信息,在商品和服务价格中拥有更多话语权。

政府定价行为通常发生在那些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或资源稀缺的商品和服务领域。通过定价,政府旨在实现一系列社会经济目标,如保障人民基本生活需求、调节市场供求关系、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维护社会稳定等。这种行为是政府对市场价格进行干预的一种重要方式,具有强制性和法定性。

详细来说,政府定价行为包括价格水平的制定、价格结构的调整以及价格监管的实施等方面。价格水平的制定是指政府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价值、供求关系、成本等因素,确定一个具体的价格标准。例如,对于公共事业如水电煤气等,政府会制定基础价格,以确保公众能够以合理价格获得这些基本服务。价格结构的调整则是指政府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消费群体或不同时间段的实际情况,对价格进行差异化设置。比如,在旅游旺季,政府可能会对景区门票价格进行上浮,以调节游客流量。

政府定价行为还涉及价格监管的实施,即政府通过法律法规、行政命令等手段,对市场价格进行监测、调控和干预,以防止价格异常波动、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例如,在遭遇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政府会启动价格应急机制,对重要民生商品实施临时价格干预,确保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政府的定价行为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调控手段,旨在通过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保定价行为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价格管理涉及多个部门,主要有发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设定,有政策制定部门,也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部门。发改部门作为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政策的制定部门之一,但并非所有政府定价的价格政策都出自发改部门,例如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定价权限就是由医保部门来制定的。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规定,对于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举报和投诉。根据我省机构改革进程,当前我省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是市场监管部门。部分行业专项管理办法规定了专门的投诉受理部门,比如《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就规定,住建部门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在日常生活中,如果群众想要向相关部门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12315价格举报专线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按照部门职能职责,发改部门虽然是价格主管部门,但无权受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

附件:《政府定价行为规则》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