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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细”在了哪?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4-09-23 11:10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2021年10月,国家发改委《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监审办法》)正式施行,进一步明确了供水价格制定和调整的各项依据。但因每个地区有各自的属地特征,难以进行统一规定,这就需要各地积极行使地方事权,因地制宜地出台地方细则。

2022年4月30日,根据国家发改委要求,结合河南省城镇供水实际情况,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河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对某些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

对照国家发改委《管理办法》河南省公布的细则主要细化了以下内容:

1、监管周期设置不超过5年

《管理办法》中提到,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等上下游联动机制的,监管周期年限可以适当延长。我省《实施细则》根据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等上下游联动机制情况,将监管周期年限延长至5年。

2、供水服务质量与权益资本收益率挂钩

《管理办法》提到“鼓励各地激励供水企业提升供水服务质量。核定供水价格应当充分考虑供水服务质量因素,将水质达标、用水保障、投诉处理情况等作为确定供水企业合理收益的重要因素”,但是对于如何评估供水企业供水服务质量以及如何将服务质量与合理收益挂钩等并未给出明确答案。

我省规定,经营者供水服务质量比上一价格监管周期有明显提升或下降的,可适当调增或调减其权益资本收益率。

3、三类用水的价格比进一步拉大

各地的水资源充沛程度不同,所以三类用水价格的比价要求也有所不同,但可以看出各地正在逐步拉大三类用水的价格比。我省要求非居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缺水地区原则上不低于1:3。

4、季节性水价上下浮动幅度

《管理办法》中提到,以旅游业为主或季节性消费特点明显的地区可以实行季节性水价。在枯水期实行较高的价格,丰水期实行较低的价格。我省要求季节性水价上浮幅度原则上不超过20%,下浮幅度不超过10%。

5、合表用户与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管理办法》对于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要求供水价格按照不低于第一阶梯价格确定。我省要求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标准按照经营者上年度供应居民用水第一、第二阶梯的加权平均价格水平确定。

附件:《河南省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