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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市消防救援大队关于主动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告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4-04-09 09:4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关于调整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豫公通〔2013〕250号)《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将有关场所和单位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豫公通〔2023〕90号)等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调整和备案公布工作。请各单位参考界定标准认真自评申报,并按照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4月20日。

二、申报途径

长葛市消防救援大队(地址:长葛市金英大道南段路西消防救援大队),联系电话:0374-6211203。可事先联系沟通,通过邮寄、电子邮箱(cgsxf119@163.com)等多种形式递交申报材料。

三、申报内容

参考《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件1-2)进行自评,符合界定标准的填写《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附件1-1)。其中,符合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附件1-3)的,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要求同步申报。请于申报时间内将《许昌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及单位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单位盖章、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报长葛市消防救援大队。

四、申报要求

凡是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符合企业登记标准且经营规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均应主动申报。如单位符合界定标准未申报,发生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单位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附件:1-1.许昌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1-2.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1-3.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

长葛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4月9日

 

 

 

附件1-1

许昌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地    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

 

职工人数(人)

 

有无自动

消防设施

□有  □无

固定资产(万元)

 

建筑面积(㎡)

 

单位性质

□机关 □事业  □个体工商户  □集体企业 □联营企业 □私营企业

□团体 □国有企业 □股份制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港澳台投资企业

申报单位属性

□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 a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集贸市场;(实际建筑面积:平方米)

□ b客房数在50间以上,或客房数在50间以下但设有商场、歌舞娱乐、餐饮场所等且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实际客房数间)

□ c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 d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实际建筑面积:平方米)

□ e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足浴、美容院、桑拿浴室(洗浴部分面积除外)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实际建筑面积:平方米)

□ 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 a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实际床位数张)

□ b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实际床位数张)

□ c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实际床位数张)

□ d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实际床位数张)

□ 国家机关:

□ a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市级   □县(区)级)

□ b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市级   □县(区)级)

□ 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 a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市级   □县(区)级)

□ b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市级   □县(区)级)

□ 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 a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侯车厅、客运码头候船厅;(实际建筑面积: 平方米)

□ b民用机场航站楼。

□ 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 a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实际建筑面积: 平方米)

□ b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 c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 □省级 □市级 □县(区)级)

□ 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 a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

□ b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 c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 d营业性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 e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站内总存量300公斤或5立方米以上的商店;(实际储量: 立方米)

□ f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实际建筑面积: 平方米)

□ 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 a单个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食品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实际职工数:人)

□ 国家和省级科研单位

□ 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 a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实际建筑高度:米)

□ b地下公共建筑和具有火灾危险性且使用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经营、使用单位;(实际建筑面积:平方米)

□ c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实际存储量:吨 )

□ d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花库;(实际存储量:吨 )

□ e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经营单位;(实际存储量:立方米)

□ f总储存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实际价值:万元)

□ g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和《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我单位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特此申报。

□根据《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我单位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特此申报。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1、各单位自行对照“申报单位属性”栏,在相应属性的“□”内打“√”;

2、“申报单位属性”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影剧院、放映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KTV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

3、“申报单位属性”中的“床位”是按每床一人计算;

4、一个物业小区内有多栋高层公寓等建筑物而且同属一个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的,可算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5、在一个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或建筑物内另有符合界定标准而法人不同的单位,可分别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法人相同但多家承包、租赁的可算为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6、同时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在申报时同时勾选火灾高危单位选项。

附件1-2

 

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集贸市场;

(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或客房数在50间以下但设有商场、歌舞娱乐、餐饮场所等且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

(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四)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放映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KTV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足浴、美容院、桑拿浴室(洗浴部分面积除外)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

(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二)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侯车厅、客运码头候船厅;

(二)民用机场航站楼。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四)营业性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五)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

1.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站内总存量300公斤或5立方米以上的商店;

2.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单个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食品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国家和省级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一)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四)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五)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六)总储存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七)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说明:

1.一个物业小区内有多栋高层公寓等建筑物而且同属一个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的,可算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在一个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或建筑物内另有符合界定标准而法人不同的单位,可分别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法人相同但多家承包、租赁的可算为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附件1-3

 

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

《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以下任一项条件的单位和场所:

(一)单层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者建筑总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经营易燃可燃物品的商场;

(二)位于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总面积超过 5000平方米,位于建筑的首层以下或者四层以上建筑总面积超过 2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

(三)总储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甲、乙类可燃气体和总储量超过3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

(四)建筑高度超过 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

(五)建筑总面积超过 4000平方米的地下公众聚集场所;

(六)生产可燃易燃物品且单个生产加工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七)其他发生火灾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和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