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建立生猪稳产保供机制,调动全市养殖户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增加农民收入,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778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预算的通知》(豫财贸〔2022〕90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豫财贸〔2023〕2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合理使用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切实解决全市生猪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保障我市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奖励资金来源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预算的通知》(豫财贸〔2022〕90号)文件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豫财贸〔2023〕23号)文件,分配我市2023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合计511万元。
三、总体原则
(一)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
(二)奖励资金当年使用如有结余转下年使用。
(三)奖励资金严禁用于与生猪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四)奖励资金的管理严格坚持“公开、公正、透明,专款专用,引导生产”的原则。
(五) 同一年度内,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不得通过奖励资金重复支持。
(六)2023年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规模生猪养殖场不享受奖励资金。
四、奖励资金的用途及分配使用计划
(一)对生猪养殖场生产设施设备提升改造进行补贴,计划使用201万元。
1、补贴对象:提出申请的生猪养殖场。
2、补贴项目:生猪养殖场购置用于生产的设施设备。
3、方法步骤:实行自愿原则前提下,生猪养殖场负责人提交申请,由畜牧发展中心班子会研究决定。生产设施设备建成验收合格后,对所购置的设施设备进行补贴,土建部分由企业自筹资金完成建设。
4、补贴标准:对生猪养殖场购置的生产设施设备等进行补贴,补贴金额以政府采购招投标结果进行补贴,最高补贴40万元。
5、资金拨付:生猪养殖场购置的生产设施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拨付中央补贴资金。
(二)对流通加工环节(屠宰企业)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贷款贴息等进行补贴,计划使用120万元。
1、补贴对象:全市流通加工环节的生猪屠宰加工厂。
2、补贴项目:购置安装生猪屠宰线设备、冷库设备、购买冷链物流车辆、贷款贴息。
3、方法步骤:实行自愿原则前提下,由屠宰加工企业负责人提出申请,由畜牧发展中心班子会研究决定。
4、补贴标准:对购置安装生猪屠宰线设备、冷库设备、购置冷链物流车辆、贷款贴息等项目进行补贴,最高补贴60万元。
5、资金拨付:生猪屠宰线设备、冷库设备、购置冷链物流车辆补贴资金以政府招投标结果补贴中央资金,验收合格后拨付中央补贴资金。
(三)生猪养殖场(户)出栏奖励,计划使用70万元。
对2023年出栏达5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户)进行奖励,出栏数以长葛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检疫电子出栏统计数为准。
(四)用于防疫服务费支出30万元。
用于生猪技术培训、生产统计监测、政策宣传、疫病监测、印制生猪生产台账等。
(五)用于支持生猪保险资金90万元。
五、实施步骤
(一)生猪养殖场生产设施设备提升改造,计划2023年12月底完成。
(二)流通加工环节的购买冷链物流车辆、仓储、加工、贷款贴息等,计划2023年12月底完成。
(三)规模生猪养殖场出栏奖励,计划 2023年12月底完成。
(四)防疫服务费拨付,计划2023年12月底完成。
六、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畜牧发展中心、财政局等单位对奖励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二)加强档案管理。市畜牧发展中心对获得奖补资金的生猪养殖场(户)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记录养殖场(户)的名称、负责人、所在地、规模等情况,做到每个场有档案、管理科学规范。
(三)坚持公开透明。畜牧发展中心对各项奖励政策进行广泛宣传,让广大养猪场真正了解优惠扶持政策,提高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对列入奖补范围的生猪养殖场(户)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透明。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市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奖补资金。
(四)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健全奖励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公开、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和挪用。对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对相关单位及其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