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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长市监登记撤字〔2021〕1号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1-08-13 04:4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当事人: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411082174392008Y

法定代表人:刘书奇

址:坡胡镇大刘庄村

  20201230日,坡胡镇大刘庄村委会向我局递交了《撤销工商登记申请书》,请求我局撤销原长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长葛市宏兴淀粉厂改制为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将长葛市宏兴淀粉厂工商登记恢复到原始状态。

经查: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改制于2011624日,前身为长葛市宏兴淀粉厂,属坡胡镇大刘庄村集体企业。

改制时向原长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递交了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长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其变更工商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长葛市公安局于20171115日作出《长葛市公安局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认定原工商企业登记信息中作出的法人变更、经济性质变更、名称变更等材料中使用的村委会公章与同时期大刘庄村委会使用的印章不是同一个。202097日,长葛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作出了《关于撤销《长体改字(20117号》批复决定书》,认定高玉芬使用私刻的大刘庄村委会印章加盖在申请对长葛市宏兴淀粉厂改制相关材料上的手段,骗取了同意改制的批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长体改字(20117号》批复作出撤销决定。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坡胡镇大刘庄村委会《撤销工商登记申请书》一份;

2、坡胡镇大刘庄村委员会向我局提交的长葛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于202097日作出的《关于撤销长体改字(20117批复决定书》一份;

3、坡胡镇大刘庄村委员会向我局提交的《长葛市公安局鉴定意见书》一份;

4、在许昌市建安区法院提取复制的鉴定文书一份;

5、企业改制注册登记材料一份。

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在企业改制登记中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现作出如下决定:

1、撤销由“长葛市宏兴淀粉厂”变更为“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

  2、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原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全部交回本局政务服务股,逾期未收到,本局将予以公告。

  当事人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长葛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长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