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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市人社局、税务局、金融工作局、 交通局、供电公司疫情期间服务 复工复产企业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0-02-28 09:11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长葛市人社局、税务局、金融工作局、交通局、供电公司疫情期间服务及复工复产企业政策解读

  

一、人社局相关政策解读

 二、税务局相关政策解读

 三、交通局相关政策解读

 四、供电公司相关政策解读

 五、金融工作局相关政策解读

   

一、人社局相关政策解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带来的冲击,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用工岗位,促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长葛实际,现对企业复工复产用工保障和稳就业工作政策支持如下:

1、减免社会保险费。从2月到6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从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免期间参保人员享受正常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承办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6111369 胡永硕:15037472666

市失业保险中心:    6111336 朱雪霞:18737443997

市工伤保险中心:    6222669 万建伟:15939973111

2、延长社保业务办理时限。疫情防控期间,参保企业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的,可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补办时无需提供附加证明材料;因职工解除合同、退休等原因需中断社会保险关系的企业,可通过网上办理,不能及时办理中断手续的,多收的保险费予以退还;对于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经审核后,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承办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6111369 胡永硕:15037472666

市失业保险中心:    6111336 朱雪霞:18737443997

市工伤保险中心:    6222669 万建伟:15939973111

3、返还应急稳岗补贴。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返还标准按我市上年度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人数确定。

承办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失业保险中心:    6111336 朱雪霞:18737443997

4、返还援企稳岗补贴。对受疫情影响但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将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

承办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失业保险中心:    6111336 朱雪霞:18737443997

5、实行特殊时期运营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入驻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费用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最长3个月的特殊时期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实际减免租金费用的50%。

承办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就业促进办公室:  6115517 司松建:13937498826

6、延期创业担保贷款还款。受疫情影响偿还创业担保贷款困难的借款人可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承办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小额担保贷款中心:6165116 范  丽:18539039988

7、实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防控疫情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向企业发放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承办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就业促进办公室:  6115517 司松建:13937498826

8、实行职业介绍补贴。对各类人才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中介机构免费介绍求职者在我市就业的,向机构发放300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承办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就业促进办公室:  6115517 司松建:13937498826

9、实施线上就业创业培训及补贴。鼓励企业结合自身实际需求,依托国家、省级各类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对拟录用员工开展岗前培训,做好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适时组织线下实操培训,分类考核发放证书。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证书类别和技能等级,分别发放1000元、1500元、2000元的失业保险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调整职业技能补贴申请时限,在2020年3月底前达到一年期限的,一律延长至我省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后三个月内。

承办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就业服务中心:    6896876 刘宏雨:13569451216

市失业保险中心:    6111336 朱雪霞:18737443997

10、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鼓励企业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调整工时、在岗培训、弹性工作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承办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和劳动关系股:6181797 

王利民:13937496669

11、保障重点企业用工。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特别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企业、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立工作台账,专人进行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支持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对当地辖区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

承办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市场中心:6895526 

乔 红:15993623888

市就业促进办公室:  6115517 司松建:13937498826

12、鼓励农民工就近就地就业。依托各级各类线上招聘平台,加大本地岗位信息推送力度,积极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对吸纳湖北等重点疫区返乡农民工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同时按每人每月200元、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标准发放以工代训补贴。

承办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农民工工作办公室: 6896876 杨永超:15637425345

二、税务局相关政策解读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联系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长葛市税务局税政二股        6103288

税政二股股长王建峰                  13569470848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联系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长葛市税务局税政二股        6103288

税政二股股长王建峰                  13569470848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 2019 年 12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政策解读】

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如何办理留抵退税?

答:为优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流程,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公告》明确,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联系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长葛市税务局税政一股        6101388

税政一股股长刘红艳                  18539068988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 

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 1 个月内完成开具。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联系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长葛市税务局税政一股        6101388

税政一股股长刘红艳                  18539068988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 

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 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 

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 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 1 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 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 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联系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长葛市税务局税政一股        6101388

税政一股股长刘红艳                  18539068988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 

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 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联系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长葛市税务局税政二股        6101388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享受主体】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联系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长葛市税务局税政一股        6101388

税政一股股长刘红艳                  18539068988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 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 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 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联系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长葛市税务局税政一股        6101388

税政一股股长刘红艳                  18539068988

国家税务总局长葛市税务局税政二股        6103288

税政二股股长王建峰                  13569470848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 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 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 

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联系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长葛市税务局税政一股        6101388

税政一股股长刘红艳                  18539068988

国家税务总局长葛市税务局税政二股        6103288

税政二股股长王建峰                  13569470848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 

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 

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 

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 

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 

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 

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 1 个月内完成开具。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联系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长葛市税务局税政一股        6101388

税政一股股长刘红艳                  18539068988

国家税务总局长葛市税务局税政二股        6103288

税政二股股长王建峰                  13569470848

国家税务总局长葛市税务局社保和非税收入股   6101399

社保和非税收入股股长李涛            13837406896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享受主体】 

防控疫情捐赠进口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6 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发布)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联系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长葛市税务局税政一股        6101388

税政一股股长刘红艳                  18539068988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 8 年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 

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 益)的 50%以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 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联系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长葛市税务局税政二股        6103288

税政二股股长王建峰                  13569470848

13、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优惠内容】 

(1)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2)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联系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长葛市税务局社保和非税收入股   6101399

社保和非税收入股股长李涛            13837406896

14、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优惠内容】 

(1)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 个月。 

(2)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联系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长葛市税务局社保和非税收入股   6101399

社保和非税收入股股长李涛            13837406896

三、交通局相关政策解读

(一)提供定制运输服务。自2月18日起,根据复工复产企业需求,由市粤鑫公交公司和市黄河公交公司提供点对点定制城市公交和城乡公交客运服务。企业外地员工返岗由市粤鑫公交公司提供定制市(县)际客运包车服务。

联系人:庞玉军(粤鑫公交公司),15836536577,0374-6056799。岳华英(黄河公交公司),13849867096,0374-6108578。 

(二)落实高速公路免收通行费政策。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0〕62号)文件精神,自2020年2月17日0时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免收全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具体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杨玉军,13608433008,0374-6368669。

(三)执行惠民票价。城市公交和镇村公交实行1元票价,城乡公交执行在原票价基础上下浮15%的优惠票价,为企业复工复产员工和市民提供便利的运输服务。

联系人:王安良,15736823369,0374-8505369。

四、供电公司相关政策解读

(一)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

对受疫情影响,对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纳电费有困难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欠费不停供”措施。(除疫情期间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外,其它均不享受“欠费不停供”措施。注:“欠费不停供”是指在政府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名录中且经政府批准,可实行疫情期间缓缴电费,电力公司不对其进行停电措施)

联系人:闫  哲        电话:15503745779

(二)降低用电成本。

1、用电企业申请变更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变压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实际最大需量),不受“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客户可在当月(期)申请下一个月(下一个计费周期)的计费方式。(原“计费方式变更周期”为3个月,现在更改为不受周期限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用电需求进行变更。)

联系人:张书丽        电话:13938778601

2、用电企业申请暂停、减容、暂停恢复、减容恢复业务,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限制,按实际暂停天数免收基本电费,执行日期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2月1日以来企业没有及时暂停,但确实没有生产的,暂停起始日期可以追溯至2月1日(例如:用电企业在2月1日时没有及时申请暂停、减容业务,在2月10日申请暂停、减容业务,但是企业在这期间内确实没有产生电量的,可以把暂停日期提前到2月1日);2月1日至2月20日期间,表计电量不超过201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表计电量5%的,视为没有生产;用电企业需保留部分变压器维持日常办公、应急、照明使用的,可以选择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变更,2月1日至选择变更基本电费计收方式期间,表计电量不超过201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电量5%的,免收基本电费。

联系人:张书丽        电话:13938778601

3、对因抗击疫情需要扩大产能的用电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计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例如:用户合约最大需量为2350KVA,实际抄见需量为2550KVA,超过合约需量200KVA,抄过部分按105%收取,不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

联系人:张书丽        电话:13938778601

4、积极配合政府部门排查统计,建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对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纳电费有困难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欠费不停供”措施。(注:本条中“欠费不停供”是指在政府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名录中且经政府批准,可实行疫情期间缓缴电费,电力公司不对其进行停电措施)

联系人:闫  哲         电话:15503745779

5、全力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疫情指挥部等疫情防控重点单位及场所安全可靠供电。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新建、扩建的医疗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注:本条中“免收高可靠性电费”是指因疫情防控需要新建、扩建的医疗场所用电产生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免收其高可靠性费用)

联系人:闫  哲         电话:15503745779

五、金融工作局相关政策解读

一、具体措施

1、实行优惠利率。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降低企业成本费用。

2、设置宽限期。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还款的企业,适当延长期限并减免罚息。

3、开辟绿色通道。对疫情防控及农产品生产保供重点企业的信贷业务,简化业务办理流程,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优先审批,优先放款。

4、快速续贷支持。对重点领域企业到期贷款采用“预审批制”保障信贷规模配置,缩短企业非生产资金占用。

5、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具备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疫情防控、农产品生产保供、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等重点企业,实施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政策,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计划、贷款重组等方式,支持企业平稳发展。

注:不同银行措施有差异,企业可根据具体业务与涉及银行对接。长葛市金融工作局郑亚伟  15038912543

二、长葛市各银行采取的措施

(一)工商银行

1、开辟绿色通道。对防疫抗疫企业贷款,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 ,开辟绿色通道,简化业务办理流程,并充分利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高效、便捷优势,为小微企业提供全天候线上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可随时随地办理经营快贷、网贷通等网络融资服务,快速获得资金支持。

2、创新业务品种。针对防疫抗疫小微企业,创新推出“抗疫贷”“医保贷”“用工贷”等专属线上信用贷款产品,全面满足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个性化融资需求。

3、合理安排还款计划。对受疫情影响还款困难,以及参加疫情防控的普惠客户,合理延长贷款期限,在延长期内不视为违约,不计罚息;对小微企业主贷款到期日,系统已实现自动延期180天。

4、快速续贷支持。对大、中型企业到期贷款采用“预审批制”做到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保障信贷规模配置,缩短企业非生产资金占用。

5、更低的优惠利率,为重点抗疫防疫小微企业提供专属优惠利率,使企业实际融资成本低于1.6%。

6、配置专项资金,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小企业,提供“无还本续贷”服务。

联系人:沈华敏  联系电话:15836593277

(二)农业银行

1、实行优惠利率。对疫情防控相关的小微企业实施优惠定价,确保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内的小微企业获得优惠贷款利率。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一年期以内)利率执行区间2.05%至3.05%之间。河南省地方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一年期以内),二级分行可自主审批贷款执行利率3.55%以上,贷款利率执行区间3.05%至3.55%须报省分行审批。

2、提供宽限服务。对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到期的授信30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本外币贷款(包括本金和利息),经客户申请,可给予原贷款到期日后30天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正常计息,不算作逾期贷款,不计罚息和复利,不调整风险分类形态,不调整客户评级,不报送不良征信。

3、放宽贷款展期。对2020年3月31日(含)前到期(含展期到期,下同),且疫情前生产经营正常,预计展期后担保措施不会丧失或削弱、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授信30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线下贷款,经客户申请,可提供累计不超过原期限且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贷款展期,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对于2020年6月30日(含)前到期的线上小微企业贷款,可提供累计不超过原期限且不超过1年的展期。客户不因展期下调评级与分类,贷款不因展期强制下调分类形态。对于展期到期后仍还款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客户,可通过无还本续贷、中长期贷款等措施,持续提供信贷支持。

4、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具备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农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及防疫物资生产客户,以及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文化娱乐、会展等行业客户,严格实施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政策。允许通过重新约期、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小微企业贷款和扶贫小额信贷)、调整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其恢复生产。

5、建立审查审批绿色通道。在疫情防控期间组建审查审批专门团队,建立疫情防控审查审批绿色通道,对涉及疫情防控及农产品生产保供重点企业的信贷业务,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优先办理、即来即审。

6、实施减费让利。严格落实“七不准”、“四公开”和“两禁两限”等监管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除利息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贷款相关费用。

联系人:安小红  联系电话:13603743137

(三)中国银行

1、全面支持纳入名单防疫相关企业,自动准入,主动预授信,优先保证贷款规模。

2、提供银行承兑汇标贴现专项额度,确保应贴尽贴,贴现资金当日到账。

3、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复工复产的中小企业,采取总量延期、延长贷款到期日等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企业压力,支持企业发展。在政策范围内,不单独因疫情影响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

4、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对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通过无还本续贷产品进行无缝承接,缓解企业还款压力。

联系人:杨伟玲  联系电话:13569935991

(四)建设银行

1、设置宽限期。对1月25日至3月3日之间贷款本金到期的小微企业贷款,设置28天宽限期,宽限期内不收罚息,且不影响企业信用记录。

2、普惠小微贷款下调0.5个百分点。推出为医疗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全产业链,以及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及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普惠金融客群专属定制的“云义贷”信用快贷产品,扩大授信额度,放宽审批条件,降低贷款利率,并将疫情防控相关行业扩大至90个行业。其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其中信用类快贷额度最高500万元,利率优惠至4.1%。纳入全国及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利率不高于3.15%。

3、对于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及受疫情影响出现临时还款困难的重点行业企业,及时采取调整贷款期限、变更还款方式、调整结息频率、减负利息、再融资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4、对疫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创新方式、简化流程、限时审批,全力保障疫情期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对于符合续贷条件的小微企业客户到期贷款提供续贷服务,尤其是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医药、运输、制造等行业小微企业客户实行自动续贷。

5、开展“惠贷款  送保障”小微企业主保险权益赠送活动。自2月14日起,所有小微企业存量客户均可通过“建行惠懂你”微信小程序领取包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保险责任的家庭意外险。

联系人:王鸿飞  联系电话:19837403777

(五)邮政储蓄银行

1、办理贷款延期。对于受疫情影响资金紧张,暂时还款困难客户,可办理延期还款,延期时间不超过客户原贷款期限。

2、办理贷款展期。对于受疫情影响,客户现金流比较紧张,但还有部分还款能力客户,可办理贷款展期,减少贷款期间客户每月偿还贷款金额,减轻客户还款压力。

3、变更还款方式。对于受疫情影响,进入还本期的还款困难客户,可办理变更还款方式,延长支付利息月数,降低客户还款压力。

4、对现有产品进行优化,简化业务流程,通过小微易贷、极速贷等线上产品给予小微企业金融支持。

联系人:贾勇超  联系电话:03746196166

(六)农业发展银行

1、减免金融服务相关收费。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减免金融服务相关收费,自2月3日开始免收客户的结算业务手续费、开通网银的U盾工本费、国际结算手续费等几十项费用。                                            

2、对企业采购原材料急需的消毒液等医用化工产品以及受政府委托的企业(或疾控中心)采购口罩、防护服、消毒液、检测试剂等防疫医用物资,尤其是列入人行防疫专项贷款“全国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提供贷款支持。贷款额度根据受灾程度、贷款用途和政府财力状况等合理确定。期限1年,因灾受损基础设施应急维护的,期限可为1至3年。按优惠利率定价,采取担保方式,可后期追加。

3、满足相关医院和企业防疫物资设备的采购及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需求,可对接受政府委托或指令、承担防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发放应急贷款,实行差异化优惠利率。

联系人:赵莹  联系电话:13733713776

(七)长葛农商银行

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资金周转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商贸流通等行业企业,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采取调整还款方式、延长授信期限、优先使用无还本续贷产品等措施,降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

2、实行优惠利率。自2020年2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相关行业新准入或存量新增客户实行贷款利率优惠。对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下调1%执行;对涉及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物流运输等涉及保障市场供应相关行业的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下调0.5%执行。

3、简化办贷手续,实行容缺办理。对医疗服务、医疗器械、药品及相关生产、购销等领域企事业单位,设立“绿色服务通道”,提供紧急现金存取、资金汇划等应急金融服务。防疫相关企业信贷业务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优先审批,优先放款。

4、推出线上贷款产品申请及还款方式,为客户提供高效的信贷服务方式,通过“长葛农商银行”微信公众号为客户提供线上申贷、还款操作说明。

5、深入践行“不抽贷、不压贷”承诺,对疫情期间受影响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采取提前展期、无还本续贷等举措,与困难企业共渡难关。

6、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积极开展“上门服务”,辖内各支行主动对接属地区域医疗物资、民生保障、物流运输等企业,保障疫情期间企业金融需求。

联系人:信贷指导部  联系电话:03745360089

(八)长葛轩辕村镇银行

1、通过增加无还本续贷、信用贷款和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的投放等方式,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农户、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2、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发展前景受困的餐饮、批发零售等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3、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不能正常归还贷款的企业,在充分了解情况确实为受疫情影响的可对其适当延长期限并减免罚息。

4、为复工复产企业开辟信贷审批“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实时掌握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和企业的资金需求情况,为复工复产企业解决因资金不足无法购置原材料问题。

5、给予利率优惠。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在原本优惠利率基础上再将利率下降1.85个百分点。

6、针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推出“复工贷”贷款产品,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

联系人:李钊  联系电话:15617251009

(九)中原银行

1、开辟绿色通道。加速重点项目审批与投放,推进辖内重点客户、重点项目信贷审批与投放,保障企业复工、复产资金需求。

2、疫情期间,企业手机银行转账0费用,通过在线贴现、政采贷、科技贷、企业永续贷、税单贷等产品,提升在线服务效能,提升企业复工复产效率。

3、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及个人给予还款宽限期。中原银行还款日为每月的20号,对于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还款的企业,在中原银行审核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可以宽限到月底进行还款。

4、免费为企业上线“疫情登记及社区出入管理系统”。为落实我省疫情联防联控相关要求,切实提升企业疫情防控和智能化管理水平,中原银行免费为企业上线“疫情登记及社区出入管理系统”,为企业在复工复产之后,进行单位员工出入及健康管理的提供有效工具。

联系人:张弛  联系电话:18864639777

(十)民生银行

1、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对3月底前到期,有还款压力,且不能按时上报审批的借款人,可酌情将授信向后顺延3-6个月,缓解企业财务压力。

2、对于受疫情影响暂时不能按时付息的企业,可申请为其顺延延期支付利息。

3、对医药生产及医药器材生产领域企业,积极进行贷款政策支持,加快授信审批,给予贷款利率上的优惠。

4、为疫区进行捐款捐物的小微企业及个人,给予贷款利率方面的优惠。

联系人:关志军  联系电话:18603749399

(十一)光大银行

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给予信贷支持。依照总行下发的防控疫情企业名单,主动联系辖内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2、对由于疫情原因,无法正常复工的企业,造成结息困难的,及时与上级行沟通,调整其结息方式,协助企业渡过难关。

3、对疫情期间到期的贷款业务,制定专门方案,对续作的授信项目及早完成授信调查,提早审批,及时续贷。

联系人:佟雨宸  联系电话:18864615999

(十二)洛阳银行

1、加大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物资、重要生活物资企业以及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的的服务对接,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2、开通绿色通道,配置专项信贷资源。对于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在疫情防控中产生的合理金融需求,快速收集整理客户基础资料,开辟“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急事快办”的原则,优先保障其信贷需求,紧急驰援疫情防控。

3、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企业,坚决不抽代、不压贷、不断贷,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信贷重组、减免罚息复利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4、降低疫情防控金融成本。通过洛阳银行账户向疫区汇划或捐赠的款项,相应手续费一律减免,并开通绿色通道,确保优先办理。对于医院、防疫物资和设备生产服务等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合理信贷需求,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利率优惠。

联系人:刘启萱  联系电话:18103997528

(十三)郑州银行

1、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为抗击疫情相关企业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简化业务流程,精准对接,加强抗击疫情相关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发挥线上小微贷款产品优势,对专项信贷服务实现“再提速”,快速发放资金。

2、设立抗击疫情的“专项贷款”、“应急贷款”途径,积极满足卫生防疫、医药制品制造及采购等方面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为其提供相应金融支持。以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机构、生产制造企业为核心,运用郑州银行“医贷宝”产品、线上供应链融资工具,为其上下游企业提供低成本快捷融资服务。

3、对于疫情受创企业,根据企业受创情况通过借新还旧、展期、无还本续贷、贷款重组、调整还款计划等方式予以续贷;包括在续贷时合理延长贷款期限,缓解客户短期还款压力,不盲目抽贷、不断贷、不压贷。 

4、对于疫情期间有资金需求的小微企业,可通过郑州银行直销银行“鼎融易”自助申请“E税融”贷款产品,持有郑州银行联名物流卡的个体工商户还可通过郑州银行直销银行“鼎融易”申请“微秒贷”,两款产品均可线上自动化实时审批、客户可自主线上提款。

5、加大对医疗卫生防疫和民生保障行业企业的支持力度,包括防疫上下游的药品试剂、设备工具、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等物资的生产、购销及其上下游企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保障包括保障居民生活的食品供应、商贸及运输物流等相关企业。

联系人:张煜国  联系电话:15639387388  

联系人:韩佳呈  联系电话:13298109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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