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许昌市财政局许昌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第二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许财预〔2019〕134号)精神,2019年培育新型经营主体(联合体)项目主要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建设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结合我市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实施情况和需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严格规范,落实好项目实施要求
(一)严格补助对象与数量。补助对象为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涉农中小企业。每个农户补助设施数量不超过2座,每个家庭农场补助设施数量不超过3座,每个合作社、涉农中小企业补助设施数量不超过5座。
(二)严格补助范围和标准。农产品产地初加工项目为2019年审批后新建的贮藏窖、通风库、冷蔵库和烘干设施等。中央财政对纳入目录的各类设施实行全国统一定额补助,具体型号和金额详见附件。严禁将中央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三)严格补助方式及程序。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的补助方式为“先批后建、先建后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实施主体,批准后当年建设,建设完成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发放补助资金。项目实施中要尊重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意愿,政府部门不搞招标采购,不搞包办代替。
(四)严格项目实施标示。补助项目标示应悬挂或喷涂于设施的醒目位置,尺寸、颜色和位置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决定。
二、项目实施工作程序
1.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2.农户和合作社提出申请,填写《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设施建设申请表》(附件4),一式四份;
3.乡(镇)政府审核;
4.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批;
5.在项目所在村进行7天公示;
6.审批后的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将批准建设的项目录入农业农村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出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7.按照设施方案要求进行施工;
8.项目建设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验收人签字盖章,并在项目所在村进行7天公示;
9.经公示无问题的,由县级财政部门兑付资金;
10.资金兑付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将项目验收和资金兑付情况录入农业农村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出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11.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将项目实施资料整理归档;
12.向省农业农村厅上报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三、项目资金安排
2019年中央财政拨付补助资金280万元。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长葛市培育新型经营主体(联合体)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赵胜业任组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马根卿、财政局局长贾兆武任副组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主任科员)赵自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培育新型经营主体(联合体)项目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严格把关,做到项目建设到位,资金使用到位,管理责任到位,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完成。
(二)强化技术服务。建立健全技术服务体系,做好补助设施本地化设计,确保补助设施绿色环保,围绕设施建设、使用、维护等开展专业化、全程化、一体化服务。要加强补助设施建造使用技术培训,结合当地实际研究适合不同产品和季节特点的贮藏烘干技术,编写简明实用技术手册,实现“一库多用”、“一窖多用”和“一房多用”,最大限度发挥补助设施效用。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短信、微信等新闻媒体和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及建设成效、经验做法,让农户和专业合作社全面了解项目建设的目的和意义,熟悉项目建设的种类、规格、补助标准、申请程序、确定方式、验收要求等,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补助政策高效、规范、廉洁实施。
(四)加强资金监管。农产品产地初加工项目是农业部、财政部下达的约束性项目,必须按照分配指标保证质量按时完成,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整合改变用途,更不能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工作经费,对违犯规定的将予以严肃查处。根据上级要求,我市将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以保证政策宣传、本地化设计、技术指导与培训、检查验收等工作顺利开展。
(五)明确职责分工。农业部门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全市项目实施人员的培训;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公示、施工、技术指导和验收等工作;按照要求将所有项目建设信息,录入农业部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负责所有资料的登记和归档工作,并对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项目完成后,按照省级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上报项目总结报告。市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
(六)项目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市农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并向省农业农村厅上报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附表:1. 2019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设施目录
2. 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设施建设申请表
长葛市农业农村局 长葛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10日
附件1:
2019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设施目录
设施类别 |
设施类别代码 |
规格 |
补助标准(元) |
备注 |
贮藏窖 |
003 |
60吨 |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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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 |
100吨 |
3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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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冷藏库 |
008 |
50吨 |
25000 |
通过增加保温材料、制冷设备等,将现有闲置房屋改建为冷藏库 |
组装式冷藏库 |
011 |
50吨 |
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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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
100吨 |
10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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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
200吨 |
16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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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 |
300吨 |
2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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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 |
500吨 |
34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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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加热式 热风烘房 |
025 |
0.5吨/批 (总干燥面积50m2)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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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泵加热式 热风烘房 |
026 |
1吨/批 (总干燥面积100m2) |
2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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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泵控温控湿式热风烘房 |
027 |
1吨/批 (总干燥面积100m2) |
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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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设施建设申请表 申请表编号:
申请人姓名(专业合作社或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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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身份证号码(专业合作社或企业法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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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通讯 地址(或住址) |
省 市 县 乡 村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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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
申请补助设施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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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施型号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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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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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或法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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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栏目由申请人或专业合作社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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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审核意见 |
县级农业部门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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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上述信息真实有效,同意推荐。 审批人: 日期:20 年 月 日 经办人: (加盖单位公章) |
同意建设设施名称: 同意建设设施型号规格: 验收合格后,补助(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元整,其中中央财政资金 万 仟 佰元整,省市县财政资金 万 仟 佰元整。 审批人: 日期:20 年 月 日 经办人: (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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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
县级联合验收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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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人: 日期:20 年 月 日 经办人: (加盖单位公章) |
奖补设施编号: 验收人:日期:20 年 月 日 经办人: (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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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补助资金(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元整。 审批人: 经办人: 领款人签字: 20 年 月 日 |
注:1.本表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印制,一式三联。申请者(农户/企业或专业合作社,下同)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领取本表并填写相关内容后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审核盖章后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分别审批同意后各留存一联;另一联返给申请者,作为批准建设的凭据。申请者完成施工并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联合验收合格后,到县级财政部门领取财政补助资金。
2.每座奖补设施须填写一份申请表,本表右上角编号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