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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检察工作人员的公告

【信息来源:人社局【信息时间:2012-08-31 04:05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进一步加强检察工作,优化检察队伍结构,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国家人事部第6号令)、《长葛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长政[2008]100号)精神,结合市检察院人员紧缺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工作人员(全供事业编制),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和范围

    全省范围内符合报考条件和岗位要求的人员

    二、招聘数量和岗位

    此次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12名,其中:检察辅助专业8名;文秘写作专业2名;行政辅助专业1名;计算机网络管理专业1名。

    三、报考资格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无违法违纪行为;
    3、身体健康,年龄在20—35岁之间;
    4、全日制统招大专以上毕业生;
    5、具有拟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专业条件。

    (二)应聘人员应具备的专业条件:

    1、检察辅助人员需同时具备

    (1)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具有全日制统招法学专业或与检察工作相关专业的本科学历。

    2、计算机网络管理工作人员需同时具备

    (1)年龄30周岁以下(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具有计算机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历;
    (3)具有国家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初级以上资格证书,有一年以上网络管理和维护经验者优先。

    3、行政辅助人员需同时具备

    (1)年龄30周岁以下(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具有全日制统招法律文秘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有一年以上党政司法机关工作或实习经历者优先;
    (3)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文档编辑、数据统计软件,具有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资质。

    4、文秘写作人员需同时具备

    (1)年龄35周岁以下(197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具有全日制统招中文或新闻类本科以上学历;
    (3)近三年在媒体(不含网络媒体)或工作内刊发表工作研究、经验信息、署名文章、新闻宣传稿件等数量多者优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被开除公职、劳动教养和受过刑事处罚的;
    2、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3、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
    4、其他不符合报考检察工作人员资格条件要求的。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要求

    1、报名时间

    2012年9月8日至9月12日

    2、报名地点

    市人力资源市场(铁东路城市花园北门),招聘咨询电话:0374-6117977(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3、报名要求

    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凡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需提交二代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户口簿等有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及《长葛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一式两份);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原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根据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报名人员需交考务费、信息采集费42元。

    五、考试

    1、笔试:笔试工作由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资格审核合格者,持身份证于2012年9月15日到市人力资源市场领取《准考证》,笔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笔试科目为一科,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满分为100分,占总成绩的50%。笔试成绩在长葛政府网和市人社网上公布,同时公布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2、面试:根据笔试成绩,按拟聘职位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聘者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及综合素质。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50%。面试时间、地点、成绩在长葛政府网和市人社网上公布,同时公布体检人员名单。

    六、体检和政审

    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人员有不合格的,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对体检合格的人员,等额确定政审对象。政审内容主要是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七、公示和办理聘用手续

    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入编、工资等相关手续。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由长葛市纪委、监察局全程监督。

                            长葛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