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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正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人社局【信息时间:2012-08-14 12:03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豫职改办〔2012〕31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加强高层次经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经研究,2012年在我省开展正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2012年正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试点工作在我省大型企业主要负责人中进行。
    二、评审办法
    正高级经济师实行面试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办法,申报人员须参加评委会组织的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三、评审组织
    正高级经济师评审试点工作委托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
    材料报送时间:2012年10月15日—11月15日
    材料报送地点:省发改委人事处C1010房间
    联系人:翟  磊  卢青宇 联系电话:69691602 69691101
    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与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联系。
    联系人:杨国平联系电话:0371—69690200

    附件:河南省正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二○一二年八月七日       


河南省正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需要,进一步激励和调动广大经济工作者的积极性,提高全省经济专业人才队伍整体素质,选拔和培养高素质、高层次经济人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职称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大型企业中从事经济管理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评审工作实行答辩、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凡申报评审正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评委会组织的面试答辩,答辩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评审工作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社会公认的原则,注重对经济专业人员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担任高级经济师职务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其中近五年中至少有一年年度考核为优秀。
    (三)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学历和任职年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后,从事经济工作满8年,担任高级经济师职务6年以上;
    (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工作满12年,担任高级经济师职务6年以上;
    (三)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学士学位后,从事经济工作满15年,担任高级经济师职务6年以上;
    (四)在职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学士学位后,从事经济工作满20年,担任高级经济师职务10年以上。
    当年年底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的申报人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专业理论水平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掌握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方法和发展现状、趋势。
    (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或本部门经营管理提供决策服务。
    (三)掌握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能解决重大经济活动中的关键或疑难问题。
    (四)对本专业理论有系统研究,公开发表、出版的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经济类学术论文4篇以上(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2篇须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
    2 公开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经济类独著1部(20万字以上)并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经济类学术论文1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独著或第一作者)。
    第八条专业技术工作能力(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省属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二)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型企业或省属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国家、省(部)级重点项目论证、评估及组织实施或省级以上课题研究等工作。
    第九条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以上,其中须具备(一)(二)(三)条中的1条:
    (一)获得国家级专业成果奖或省(部)级专业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
    (二)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连续3年以上主要经济考核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连续5年以上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主持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创立2个以上省级名牌产品,或创立1个以上著名或驰名商标,或获得1项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发明专利,且所获专利已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主持1项以上国家级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投融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项目通过论证并组织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五)主持企业上市或兼并重组工作,企业上市或兼并重组成功并运行良好,近3年来企业资产规模、销售收入、利润、上缴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持续稳定增长。
    (六)主持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期间,不断推进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成绩显著,单位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奖励(资质认定),或研发中心(实验室)被认定为国家级研发中心(国家级以上重点实验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的要求应同时具备。业绩成果、论文、著作均为申报人担任高级经济师职务以来取得的。
    第十一条与本条件中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二)成果奖:指国家级、省(部)级经济类成果奖。成果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须附获奖证书。项目须附立项报告和鉴定、结项证书。
    (三)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教材、手册、论文集、科普类读物等不在此列。
    (四)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研究性学术文章。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等不在此列。
    (五)本条件中大型企业(集团)是指近3年来资产规模、年销售收入均超10亿元的企业(集团),企业主要经济考核指标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利润总额、应交增值税、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报表和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
    (六)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二条本条件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