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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葛市城乡医疗救助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民政局【信息时间:2012-06-05 04:5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长葛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长葛市城乡医疗救助标准的通知

 

长政〔2012〕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医疗救助水平,决定对我市城乡救助标准进行调整。2012年6月1日起,根据救助对象患病住院发生的可报销费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按下述对象和标准予以救助:

一、农村五保、低保及其他贫困农民医疗救助标准

(一)凡集中供养对象在乡级以上医院住院就诊的救助100%。年累计封顶线25000元。

(二)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在乡级医院就诊的救助80%;在市本级医院就诊的救助85%;在许昌市以上或外地医院就诊的救助90%。起付线100元。年累计封顶线15000元。

(三)农村低保对象在乡级医院就诊的救助35%;在市本级医院就诊的救助40%;在许昌市以上或外地医院就诊的救助45%,起付线300元,年累计封顶线5000元。持残疾证的农村低保对象年累计封顶线6000元。患重大疾病的农村低保对象(尿毒症、白血病、重症精神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年累计封顶线10000元。

(四)农村其它困难对象在乡级医院就诊的救助25%;在市本级医院就诊的救助30%;在许昌市以上或外地医院就诊的救助35%,起付线500元,年累计封顶线3000元。

二、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及其他贫困居民的救助标准

(一)城市低保中的A类三无对象(无子女、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在市级医院就诊的救助85%;在许昌市级以上医院就诊的救助80%。

起付线为200元,年累计封顶线25000元。

(二)城市低保中的B、C两类对象在市级医院就诊的救助80%;在许昌市级以上医院就诊的救助75%。

起付线为1000元,年累计封顶线20000元。

(三)其他城镇贫困居民且患重大疾病,花费在10万元以上的,在市级医院就诊的救助75%;在许昌市级以上医院就诊的救助70%。

起付线为2000元,年累计封顶线10000元。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