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书等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申请人未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书等公证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可提交下列材料办理:
1 所有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它身份证明
2 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的材料
3 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或者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的公证书
5 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者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 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 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8 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9 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