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声明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将遗失、灭失声明页面打印存档,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向申请人补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