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申请主体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上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a)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b)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c)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d)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e)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
(4)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5)依法应当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3、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 非住宅550元/件;住宅80/件。
5、收费依据:发改价格规 (2016)4559号。
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者多人申请。
2、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a)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b)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c)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划拨决定书。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d)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e)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相关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f)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
3、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 免
5、收费依据:财税(2019)45号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2、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6)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等地籍调查成果;
(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8)相关税费缴纳结果材料
3、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 非住宅550元/件;住宅80元/件。
5、收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1、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2、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a)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交换的,提交交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资产处置的,提交调拨等资产处置相关材料;
(b)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本规范1.8.7的规定提交材料;
(c)出资的,提交出资协议;
(d)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e)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f)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者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者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者合并的,还应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者合并的有关材料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g)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3、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 非住宅550元/件住宅80/件
5、收费依据: 发改价格规(2016)4559号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 所有权注销登记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不动产灭失的; 权利人放弃权利的; 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其他依法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权利人。
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3、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 非住宅550元/件;住宅80元/件
5、收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可以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1、申请主体: 由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所有权界线协议书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3、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 免
六、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1、申请主体
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服务用房等材料。
3、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 免
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场、牧场,以及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可以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首次登记。
1、申请主体
以承包经营以外的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权属来源材料,包括: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登记或者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组建国有农场、草场、批准使用水域、滩涂等批准文件。
(4)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3、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 免
5、收费依据: 财税(2019)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