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通 [2019] 2
为进一步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的管理保护、切实改善水域生态环境,打好打赢河湖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我市重点对河湖管护范围内存在的“四乱”问题进行依法清理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河道“四乱”清理整治范围
对全市纳入市级河湖长制管理的双洎河、暖泉河、西小洪河、清潩河、石梁河、胜天湖河、梅河、小梅河、金鱼河、汶河、干沟河、东小洪河、机场河、引佛济清渠、东干渠等15条主要河流(渠道)管理范围内的“四乱”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整治。
二、河道“四乱”清理整治重点
河道“四乱”是指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乱占主要包括: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二)乱采主要包括:河湖非法采砂、取土。
(三)乱堆主要包括: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四)乱建主要包括:河湖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违法违规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房建厂,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2、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3、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凡涉以上河湖“四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清理或整治,逾期清理不彻底、整治不到位的单位(个人),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强制清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依法给予处罚。
五、对妨碍“清四乱”行动开展的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广大群众要充分认识加强河湖管护的重要性,积极向有关部门或乡(镇)举报河湖存在的“四乱”问题线索,形成全民清理河湖“四乱”的行动高潮。
市水务局:2516235
市河长办:2516596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