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级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障源头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和现行统计制度规定,结合联网直报信息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为乡镇(街道)]的统计活动。
产业集聚区等各类经济功能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范按照乡镇(街道)统计工作业务流程,明确分层级、分专业、分岗位统计人员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实行统计数据采集、审核、上报过程的全程留痕,形成数据质量溯源、问责机制,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全面提升基层统计数据质量。
第四条 乡镇(街道)应严格执行本规范,主动接受政府统计部门依法开展的统计基础建设业务指导和工作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章 机构人员与工作保障
第五条 乡镇(街道)应当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依法管理、开展本辖区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六条 乡镇(街道)应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指定统计负责人,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并报县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负责把其基本信息列入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
第七条 乡镇(街道)应建立统计工作分管领导总负责、统计负责人具体负责、统计人员各司其职的乡镇(街道)统计工作机制,并对本乡镇(街道)报出的各种统计数据负责。
第八条 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乡镇统计负责人发生变更时,应征得县级政府统计部门同意。乡镇统计人员变更时,应报当地县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统计业务交接手续,负责新接任人员熟练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确保工作连续性。
第九条 支持乡镇(街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由县级政府统一购买、统计机构实施派出管理的形式,加强乡镇(街道)统计工作。鼓励乡镇(街道)试行统计人员AB角制度,以保证日常统计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条 乡镇(街道)应提供完备的统计办公条件,配置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和配套设备,保证网络畅通稳定,能够使用网络平台完成数据处理、上报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应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标准和统计调查制度,在统计业务上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主要有以下职责:
完成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积极参与实施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及专项调查工作。
协调辖区内统计业务管理工作,督导调查单位执行统计业务工作规范,及时掌握统计人员变动情况。
负责对联网直报企业催报和接受上级统计部门的数据查询、核实。
配合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和业务培训、统计数据核查、统计普法宣传和统计执法检查。
配合上级政府统计部门,根据调查单位搬迁、新增、注销等情况,及时更新和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做好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维护工作。
搜集整理基本统计资料和用于统计目的的行政管理记录,及时掌握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积极开展统计分析和调查研究,提供统计服务。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有权拒绝填报未标明统计法定标识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有权拒绝未出示有效证件人员的统计调查和执法检查;有权拒绝、抵制和举报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应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间、范围、口径、方式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做好数据的采集、审核、汇总与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应自觉提高业务能力,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不准擅自修改或授意修改基层统计数据。对于违规干预统计工作的行为,统计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保留完整档案。
第四章 报表布置与数据采集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按要求接受上级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培训,准确理解统计工作任务,熟练掌握业务技能,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及时安排辖区调查对象领受统计调查任务和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通知调查对象领取统计调查任务时,应将调查单位领取情况做好记录,如有遗漏,要及时催领,保证“应统尽统,不重不漏”。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对未能按时上报统计报表的调查单位进行催报,及时审核、录入、汇总,并保留上报单位的原始报表作为原始凭证。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应按照“谁上报,谁留证”的原则,留存电子版或纸介质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基层统计报表。以纸介质上报的基层统计报表应当做到干净整洁、内容完整、签章齐全;以磁介质或网络传输、电子邮件上报的统计报表应当做到电子文件名称规范、格式正确。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格式和相关专业规定的统计指标,依照统计指标的数据来源、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等建立电子统计台账。电子统计台账的主栏为统计指标,宾栏为报告期(详见附表)。电子统计台账必须与各村(居)委、企业等相关原始资料相衔接,与统计报表数据相一致,做到准确、及时、连续、完整。
第二十条 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不得随意修改、销毁,经核实有误的,应当及时据实更正,并签名备查。
第五章 数据审核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对基层上报的统计报表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等进行审核,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查询,按照管理权限核实更正并予以说明,留底备查。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上报的统计报表,须经统计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核签字,不得代填代签。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及时核查和回复上级统计部门的查询,对查询的问题核实后要及时修正,写出修改说明,并有统计人员和统计负责人签章,留底备查。
第二十四条 乡镇(街道)应建立数据质量自查制度,定期对数据质量进行检查或抽查。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包括统计原始依据、统计台账、统计报表及数据审核、加工计算过程中的记录、说明等。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各部门的统计数据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应报送本乡镇(街道)政府统计机构备案。凡与政府统计相关的重要数据应事先经过乡镇(街道)政府统计机构审核认定。
第六章 统计资料管理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道)应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提供制度,乡镇级主要统计数据须经县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核认定反馈后,方可对外提供、发布和使用,不得与上级政府统计部门依法公布的数据相矛盾。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属于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统计资料;非经被调查者同意,不得泄露属于私人、家庭以及单位(企业)的单项调查资料。
第二十八条 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充分利用乡镇(街道)统计数据,对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提供统计咨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 乡镇(街道)应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对基层统计报表、综合统计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人员信息库、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资料、统计调查分析、统计数据汇编、各种统计制度及工作文件分类归档。做到卷内有目录、卷外有索引、查阅方便。
第三十条 乡镇(街道)统计资料档案可采用电子版或纸介质进行管理。定期统计报表、专项调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汇总性资料的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三十一条 乡镇(街道)应建立统计资料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等档案资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为全省乡镇级政府统计执行标准。各级、各专业可在本规范的基本框架下根据各自特点进行具体细化。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统计局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由河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