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长葛市范围内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许可
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受理机构:
长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条件: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办结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
办理地点:
许昌市长葛区(县)和尚桥街道;葛天大道行政服务大厅一楼3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不包含法定节假日。 夏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咨询电话:
0374-6110161
办理基本流程:
(一)收件
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
(三)审核
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现场核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四)决定
作出决定,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五)送达
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