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现将长葛市2021年度12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报告进行公示(具体见附件)。
2022年7月18日
长葛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报告.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