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推进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确定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
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按照国家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确定我省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
二、巩固提升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
《通知》明确,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科学合理确定基本医保保障水平。完善门诊保障措施,继续做好居民医保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健全门诊慢特病保障。各统筹区可根据实际合理提高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和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住院分娩的统筹基金定(限)额支付标准,切实支持三孩生育政策,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
为切实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通知》要求,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参保动员工作,在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的基础上,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家庭成员参加2023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参照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确保应保尽保、应资尽资。
四、促进制度规范统一
《通知》强调,严格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规范决策权限,促进制度规范统一,增强医保制度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2023年底前全面实施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
五、做好医保支付管理
《通知》要求,加强医保药品目录管理,做实做细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持续推进DRG/DIP付费改革,在已实现统筹区和病种全覆盖基础上,2022年底全省各统筹区医疗机构、医保基金覆盖率要达到50%以上。
六、加强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管理
《通知》明确,持续完善多方联动、互补共进的集采工作格局,2022年度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不少于100种,医用耗材不少于10种,基本实现用量大、金额高药品集中采购全覆盖。加强对中选结果执行情况的综合管理,防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使用高价非集采或集采非中选产品替代集采中选产品。各省辖市年内开展一次调价评估,符合触发标准的,按程序启动调价工作。
七、强化基金监管和运行分析
《通知》强调,建设完善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和执法体系,推动建立激励问责机制,继续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将打击欺诈骗保工作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做好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完善收支预算管理,开展绩效评价考核工作和基金收支预测分析,建立健全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及预案,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
八、健全医保公共管理服务
《通知》对经办管理服务提出相关要求,全面落实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操作规范,推动医疗保障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提高便民服务水平。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坚持智能化线上缴费渠道与传统线下缴费方式创新并行,提升缴费便利化水平。继续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结算工作,及时结算新冠疫苗及接种费用。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推进5种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参保管理经办规程和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继续做好转移接续“跨省通办”。
九、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通知》要求,积极推广医保电子凭证和移动支付,全面深化业务编码标准维护应用,建立标准应用的工作评价制度,推进贯标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开展。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和安全管理体系。
此外,《通知》还从压实工作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加大宣传力度等方面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提出工作要求,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持续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