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或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或幼儿(以下统称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参考因素,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因素。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七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八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九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残联、省退役军人厅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省教育厅负责指导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省扶贫办负责及时提供全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数据,省民政厅负责及时提供全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孤儿等数据,省残联负责及时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数据,省退役军人厅负责及时提供烈士子女数据。
各省辖市、县(市、区)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退役军人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指导本行政区域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加强部门间工作协同,为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制定和完善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向上级报送最终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答复学生或监护人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复议请求,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
第十一条 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
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应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资助工作人员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认定过程中,应以适当方式邀请学生代表及家长代表参加。工作组成员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
第十二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
高校要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机构人员名单应在本校相应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认定依据和方法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四条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量化指标体系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家庭经济状况、学生消费情况等有关因素,通过民主评议,科学合理地设定各种因素权重,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分值表。对提交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量化评估和分值分析,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设置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各高校和省属其他类学校研究制定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各省辖市、县(市、区)教育部门研究制定本区域内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体系或指导意见,供各学校在认定过程中参考使用。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60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六条 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二)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为方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通过省级共享数据,经学校匹配成功的学生,不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匹配存疑的学生,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在本学校再次申请的学生,且已提供过的证明材料在有效期内,不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学校认定。学校认定小组对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进行量化评估。
(四)结果公示。学校要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汇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学校按要求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相关省级业务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校应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申请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做好大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要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作出书面承诺,不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学校认定
1.新学年开学时,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并进行核实。《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评议小组根据核实情况对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进行量化评估,并初步提出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
2.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准。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和汇总各院系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结果公示。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五)建档备案。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相关省级业务信息平台。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退役军人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切实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困难和问题,要给予指导和帮助,及时解决和纠正,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退役军人等部门要进一步整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资源,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信息真实有效。要强化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等部门和学校严格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规定,加强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对于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金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相关资助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教学〔2007〕531号)同时废止。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残联、省退役军人厅负责解释。